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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一个女家,也不懂法,只想着撕掉就可以不算数了,我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这样了。”3月9日,师宗法院法官到竹基镇查看现场,在了解情况时,陈某一把抢过重要证据,当场撕毁。针对陈某藐视法律权威,任意妄为的行为,师宗法院开出2020年首份罚款决定书,对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转让房屋反悔兄弟反目
原本这只是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刘某甲起诉他的亲兄弟刘某乙一家堆放杂物妨碍他通行。3月9日,师宗法院李永军副院长带领案件承办法官来到位于师宗县竹基镇六丘村委会某村的争议现场,勘察完现场,法官发现刘某乙家堆的杂物没有实际妨碍刘某甲家的通行,遂劝说刘某甲撤诉,但刘某甲却坚持要求划出2.5米的通道归其使用。
两家人共用的通道,划出2.5米归刘某甲使用的诉求不合理,法官顿生疑窦,这背后一定有缘由。经过耐心询问,才知道两家曾有一份房屋转让协议。
2018年10月12日,经师宗县竹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甲与刘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乙的老房子及周边的土地归刘某甲管理使用,刘某甲补偿刘某乙7万元,分3年付清。事后,刘某乙觉得自己吃亏,想反悔,要求将转让价提高到20万元,刘某甲不同意,坚持按协议履行。
因为这事,两家人生出矛盾。刘某乙在自家门前,也就是刘某甲家回家的道路上堆放了杂物。于是,刘某甲将刘某乙诉到了法院,并将刘某乙的儿子刘丙列为第三人。
撕毁证据妨碍诉讼活动当罚
为了解决两家矛盾,法官决定两起事件一并调解。但是正当调解工作进行中,刘某甲出示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时,在场的陈某(刘某乙的妻子)一把将调解协议抢过去撕毁。法院工作人员迅速制止了陈某继续撕毁调解协议的行为。
陈某撕毁证据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工作人员执法办案过程中,影响恶劣,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师宗法院当场作出对陈某拘留15日的处罚。在办理拘留手续的过程中,陈某主动检讨,积极修复撕毁的调解协议,认错态度良好。师宗法院遂撤销拘留决定,变更为罚款决定,对陈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
随后,陈某向法院缴纳了罚款,递交了悔过书。
法官后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其他人在参与司法活动时,以自己不懂法为理由任意妄为,藐视法律权威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袁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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